新能源车抵贷(抵贷能源车新政策出台)?

知识问答 (229) 2024-12-18 11:07:50

今年以来,汽车金融类热度最高的细分领域,当属车主(抵)贷市场,很多资金方纷纷涌入车主(抵)贷市场,融资租赁公司有之,商业银行亦有之,唯独汽车金融公司受制于监管要求等原因而缺席。

近日,2023版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8月11日实施,引发了汽车金融行业对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车主(抵)贷业务的无限遐想。

三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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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在办法中,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种类有8项,其中不包括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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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第二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在办法中,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种类有13项,其中第八项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同时明确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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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以上图为例,整个过程中只存在两个主体——A和B,其中主体A既是交易行为中的卖方,又是租赁行为中的承租人;主体B既是交易行为中的买方,又是租赁行为中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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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1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第三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在办法中,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种类有10项,其中第六项规定为: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且没有再提及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那么,汽车金融公司就真的可以开展车主(抵)贷业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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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第三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解读”中,明确提出: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显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汽车金融公司开展回租业务加入了限定条件——“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督促其(汽车金融公司)坚守专营专业汽车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大力促进汽车消费”,也就是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定位是“汽车消费”信贷功能,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等各类业务的目的是“促进汽车消费”。

很显然,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车主(抵)贷业务,既无益于促进新车消费,也无益于促进二手车消费,与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初心”不符。因为,在我看来,我们常说的车主(抵)贷业务,更像是“不限定贷款用途的信用贷款行为”。

另外,在2020年5月26日由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在2021年1月21日由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明确规定:“不得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名义从事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不得与承租方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在2021年3月5日由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车抵贷’‘汽车信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显然,在中央、地方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融资租赁业务其实并不包含“车主(抵)贷”。

个人认为,汽车金融公司未来能够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能更加适用于各类开展汽车营运业务的公司,比如物流公司、汽车出租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和网约车公司;以及有公户购车,尤其是批量公户购车需求的一般企事业单位。

另外,在第三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允许“(汽车金融公司)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也就是说在融资租赁业务上,汽车金融公司或许可以经营保证金产品,从而突破传统汽车消费贷款模式下的首付比例限制。

当然,这也会产生另外一个比较尴尬的问题,在监管部门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之后,那么厂融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地位显得十分尴尬;或许,直租业务将成为厂融系融资租赁公司最后的“根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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