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经常看到抵押车辆被拖车队拖走,貌似什么七队八队的都挺厉害,传的神乎其神,抖音也有很多主播借这个来炒作,最高院近期在案例库更新了一个相关的案例,可以看到,拖车人员的拖车行为已经触及刑法,幸亏是未遂,如果拖走了,估计缓刑也难,再进一步如果发生冲突,还有可能会涉及到抢劫、非法拘禁等罪名。
一、案件核心争议与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行为人虽获得委托授权,但未通过合法途径(如法院执行)收回抵押车辆,反而采取秘密窃取手段,是否构成盗窃罪。法院认定林某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1. 秘密窃取:林某光等人未经与占有人协商,在夜间秘密拖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违反法定程序:抵押权人未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而是委托第三方以私力救济方式强行取回车辆,超出合法授权范围。
3. 私力救济的界限:私力救济需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本案中拖车行为直接侵害了现有占有人(龚某承)的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
二、抵押车各方风险点评
1. 抵押人(杜某贵)
风险点:
多重担保冲突:将已抵押给银行的车辆擅自质押给王某,导致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引发权利冲突。
法律责任:逾期还款导致银行起诉,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及执行风险;擅自处置抵押物可能构成违约或欺诈。
教训:抵押人应避免“一物多抵”,需严格履行还款义务,不得擅自转移抵押物占有。
2. 抵押权人(银行/某沣公司)
风险点:
执行程序缺失:未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委托第三方擅自拖车,导致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授权瑕疵:委托书未明确授权范围,受托方采取非法手段追索车辆,抵押权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抵押权人应优先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委托第三方时应明确合法操作范围,避免越界。
3. 质押权人(龚某承)
风险点:
权利优先性争议:质押权能否对抗银行抵押权,需依据《民法典》第415条判断(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质押权)。本案中银行已办理抵押登记,质押权可能无法对抗。
占有风险:质押车辆被非法拖走,需通过诉讼或报警维护权益。
建议:购买质押债权前,应核查抵押登记情况,确保权利无瑕疵;加强车辆实际控制(如加装GPS、选择安全停放地点)。
4. 受托方(某雪公司、林某光)
风险点:
刑事风险:擅自采取秘密拖车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委托效力限制:即使获得授权,超出法律允许的私力救济范围(如暴力、秘密手段)仍属违法。
建议:受托方应严格审查授权合法性,拒绝执行违法指令;优先建议委托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法律启示
1. 私力救济的边界:私力救济仅限于紧急情况且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本案中车辆已被合法占有人控制,应通过诉讼或法院执行解决争议。
2. 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抵押权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强制执行,不得擅自委托第三方以非法手段取回抵押物。
3. 权利冲突的防范:抵押人、质押权人需确保权利登记完备,避免“一物多押”;买受人在受让质押债权时,应全面核查权利负担。
四、关联法条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民法典》第394条、第425条:抵押权与质押权的设立及优先顺序。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
本案警示:合法权利需通过合法途径实现,任何“捷径”均可能引发刑事或民事风险。
前期在一个评论下有个条友提出
其实这个事即使是有这种授权和资质也没用。
道路救援资质的性质:道路救援资质通常用于车辆故障、事故等紧急救援场景,其授权范围限于合法、公开的救援行为,不包括秘密或强行拖走他人占有的车辆。
委托书的合法性限制:委托书内容必须合法。若委托方以“道路救援”名义掩盖非法目的(如擅自取回抵押车辆),则委托书可能因“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
但是,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拖车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合法: